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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無追訴權時效 立院三讀通過

2019/5/10 15:30(5/10 16:0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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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未來若是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原先的追訴權時效為30年,但若發生「死亡結果」者,可無限期予以追訴。

依據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

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參酌德國刑法第78條有關謀殺罪無追訴期間限制、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0條造成被害人死亡,且所犯之罪最重可處死刑的犯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等各國立法例,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行政院與司法院的提案條文,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這些犯罪若發生「死亡結果者」,追訴權時效將不受30年的限制,即無追訴權時效的適用。

根據行政院、司法院的提案說明,符合本項規定的犯罪行為,包括殺人罪、重傷致死罪及傷害致死罪等。

另外,現行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司法院的修法提案版本,要將刑法277條第一項的刑度改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今天經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至於刑法第276條、第284條中規範的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條文,行政院、司法院提案修法刪除。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版本改為,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今天經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而在刑法第77條假釋規定上,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法版本。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能否假釋掌握在少數行政官僚手中,造成很多弊病,因此提案修法,盼改採「法官保留原則」,即由監獄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假釋條文修正部分,因朝野立委有不同看法,無法取得共識,經表決後,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規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編輯:林興盟)1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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