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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字案強制搜索侵害人權 監院糾正法務部

2018/12/14 11:54(12/14 13:1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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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4日電)檢調去年12月搜索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住處,以他字案拘提到案。監察委員王美玉調查發現,這並非個案,他字案普遍以非法定方式結案,侵害當事人基本人權,通過糾正法務部。

王炳忠等人涉嫌利用「燎原新聞網」等組織,吸收台灣現、退役軍人等各階層人士,北檢已依違反國安法起訴。去年12月19日,王炳忠住處遭檢調搜索,律師抵達想要進去,但搜索中的調查人員不願開門,引發議論。

王美玉上午召開記者會指出,她是因為這件事開始調查他字案情況,就現象調查,與法院審理中的案子無關,因此糾正案文也將王炳忠案拿掉。

調查發現,「他」字案是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前身)在民國41年確立的原則,處理無法判明犯罪者為何人、未具司法狀紙的書面告訴、告發程式不合法的權宜措施。

不過,調查指出,在實務上卻演變為他字案得為刑事訴訟法傳喚、搜索、扣押與監聽等各種強制偵查處分,等於可對調查人、證人進行搜索、扣押或監聽,且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終結等法定方式(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限制,衍生侵害當事人訴訟基本權與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疑義已久,法務部至今未解決爭議,核有違失。

王美玉指出,刑事訴訟法已經明文規定,「被告」與「證人」身分及各種強制處分要件,現行規定被告有緘默權,可以聘請律師,證人則沒有律師在場權,導致現行實務經常變相採用他字案件方式,以法未明定的「關係人」身分進行通知,甚至假借「證人」而剝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緘默權與接近律師的權利。

王美玉說,檢察機關對於第三人(證人)搜索時,得以三票齊發方式,於搜索前預先開立拘票,出示傳票後,若發生拒絕到場情形時,可立即拘提證人,形同逮捕被告手段。

更嚴重的是,她說,檢察機關將「證人」視為有犯罪嫌疑拘提到場後,可以不准證人離開,且不受憲法第8條所定24小時人身自由保障限制,造成證人地位比起被告還不如的現象。

王美玉指出,台灣自詡為民主法治國家豈能如此,他字案制度除逸脫刑事訴訟法規範外,明顯已違反憲法人身自由保障與違反公平法院原則,因此糾正法務部,要求立即檢討改善,以保障訴訟當事人基本人權。

王美玉說,由此可知,王炳忠案並非個案,而是通案,每個未被認定是被告,而以證人身分被傳喚者都可能面臨同樣的處境。法務部也說,當時搜索王炳忠應用犯罪嫌疑人而非證人身分。

糾正案文指出,現行「他」字案件制度明明採用刑事訴訟法所定的強制偵查手段,卻規避刑事訴訟法偵查法定原則的基本拘束。縱使關係人或證人遭搜索、扣押、傳喚、拘提或長期監聽,均得採取行政簽結等非法定結案方式,使訴訟當事人無從救濟,嚴重侵害當事人訴訟基本權,顯有違失。監察院司獄委員會12日通過糾正案。(編輯:蘇志宗)1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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