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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30天內應核轉台美對等貿易協定送立法院審議 卓榮泰盼完整通過

2026/2/13 17:13(2/13 18:1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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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對等貿易協定簽署後,根據條約締結法規定,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應於30天內報請政院,再核轉立法院審議。(中央社製圖)
台美對等貿易協定簽署後,根據條約締結法規定,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應於30天內報請政院,再核轉立法院審議。(中央社製圖)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3日電)台美已簽署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根據條約締結法第8條,條約案經簽署後,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應於30天內報請政院,再核轉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說,國際條約是基於各自國家共同利益所簽訂的合約,締約後審議也應是完整內容,期待國會有國際共識。

台美自去年4月啟動對等關稅談判,今年1月進入總結會議,達成包括「台灣對等關稅調降為15%且不疊加MFN、半導體及半導體衍生品等232關稅及其他232項目關稅取得最優惠待遇、擴大供應鏈投資合作及雙向投資、深化台美AI戰略夥伴關係」等多項共識,且簽署台美投資MOU。

如今台美再簽署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完成整體對等關稅談判,行政院已說明,將併同1月簽署的台美投資MOU一同送立法院審議。根據條約締結法第8條,條約案經簽署後,經貿辦應於30天內將ART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根據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先前說法,行政院同時也會送衝擊影響評估給國會。

若ART未通過立法院審議,或是遭到修正,根據條約締結法第10條,若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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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卓榮泰今天在「台美對等貿易協定總體說明記者會」上表示,國際條約是雙方談判代表基於各自國家共同利益,所簽訂合約的內容與文字,回到各國國會審議通過時,也必須是完整內容,因為內容一旦進行變動就會造成風險,期待國會應該要有這樣的國際共識。

卓榮泰表示,美方願意照行政程序讓談判內容予以生效,而非等待台灣國會程序完成做生效條件,這是善意與信任;在此之下,台灣也應該更有互信,期待中華民國台灣是可靠信任的夥伴,行政院會啟動最快程序完成必要法定流程,也希望國會儘速審議,讓條約完整有效。(編輯:林克倫)1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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