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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流自治條例修法惹議 文化局:未違任期制規定

2019/12/11 22:54(12/12 08:1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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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淑芬、程啟峰高雄11日電)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修法,董監事需與監督機關首長同進退引發爭議,民進黨批修正條文違背母法。文化局回應,是展現地方自治精神,不違反母法任期制規定。

民進黨市議員高閔琳在審查會指出,「高雄市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現行第8條,任期3年的董、監事修法後,增加董、監事在任期中,應與監督機關的首長同進退條文,有違母法行政法人法任期制的良善立意,且條文修正通過,也將造成已聘任的優秀音樂人黃韻玲等人被解聘。

文化局主秘劉秀英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回應,母法行政法人法僅規定董監事採任期制,至於董監事資格、人數、產生方式、任期等,則可視個別行政法人的特性及需求,由個別組織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

劉秀英指出,自治條例修正增加同監督機關首長同進退的規定,是個別行政法人依其特性,本於地方自治的精神就董監事規定,並不違反任期制規定。

高閔琳等人在會後召開記者會,高閔琳批評,強行通過修法作法粗暴,市長韓國瑜對不起高雄人,應辭職下台,並怒撕法規提案,批評是扼殺文化。

高閔琳提及,第18條現行條文中,高流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由監督機關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但是修正條文卻排除副執行長經董事會同意聘任,質疑是要讓有力人士安排特定對象,出任高流副執行長的作法。

民進黨市議員康裕成也批評,法人單位除了高流之外還有高雄市立圖書館、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質疑只針對高流修法是因人設事。

時代力量市議員黃捷不滿相關條文修法,會稀釋專業人士出任比例,有違當初設立法人機構的初衷。

不過,國民黨市議員曾俊傑表示,提案是因為市府編列預算補助高流,卻無監督權,才要透過修法取回監督權。

國民黨市議員邱于軒則指出,高流對業務一手遮天,不受監督。且她在質詢文化局長林思伶是否有高流不受控制、權力被架空的問題,林思伶表示,「我認為我該檢討」。

相關修正條文經過討論,仍因國民黨有席次優勢表決通過,法案順利闖關。

文化局發布新聞稿指出,修法後不會稀釋專業董事比例,也不致影響行政法人高流董事會的專業性,希望法人實務運作更順遂。

有關自治條例修正後回溯自107年12月10日,文化局認為,現任董事解聘後,仍會延聘專業董事,以尊重維護董事會的專業性。(編輯:洪學廣)10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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