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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雇主違規延用外籍看護頗多 雇主受罰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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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看護照顧老人頗普遍,但是台北市勞動局說, 被照顧者身故後,雇主不能直接延用照顧其他人,卻接 獲勞動部通知調查的案件頗多並受罰,提醒雇主留意。 (中央社檔案照片)
聘僱外籍看護照顧老人頗普遍,但是台北市勞動局說, 被照顧者身故後,雇主不能直接延用照顧其他人,卻接 獲勞動部通知調查的案件頗多並受罰,提醒雇主留意。 (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日電)聘僱外籍看護照顧老人頗普遍,台北市勞動局今天表示,被照顧者身故後,雇主不能直接延用照顧其他人,接獲勞動部通知調查的案件頗多,並罰新台幣15萬元,提醒雇主留意。

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科長陳伯端告訴中央社記者,被照顧者身故後,若沒有辦理變更看護者或轉換雇主,原雇主就直接延用外籍看護照顧其他家人、做其它工作,會觸犯「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1款的「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規定。

陳伯端提醒,依上述同法第63條規定,可對聘僱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通常都是先開罰15萬元,對一般家庭來說,不是小金額;而且也不利這名雇主下次申請外籍看護成功,通常實務上需改由其他家人提出申請。

他說,勞動部通知台北市勞動局配合調查的案件「蠻多的」,顯示很多雇主似乎不清楚法律規定,特地提醒雇主,只要被看護者往生,聘僱許可就同步失效了,不能直接延用,跨機關資料勾稽會發現的,首先,雇主須在被看護者往生起3天內向勞動部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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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雇主之後收到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函後,要在14天內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或者徵詢看護工同意後,協助辦理手續讓當事人出國。

再者,在辦理轉換雇主起算的60天,若無法找到新雇主,雇主仍要為其辦理手續協助出國,且這期間,原雇主不能指派外籍看護做其他事,若這麼做,就屬違法聘僱。(編輯:張銘坤)11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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