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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票公投遭中選會駁回案 二審逆轉判陳冲敗訴

2020/9/17 19:12(9/17 19:3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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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前行政院長陳冲提起「反對票」公投提案,不服遭中選會107年駁回興訟,一審判陳冲勝訴,中選會應辦理公投提案,經上訴,二審今認定中選會以補正未符規定駁回並無違誤,改判陳冲敗訴確定。

全案緣於領銜人陳冲於民國107年3月8日提出「您同意修法使選民可以投反對票(負數票)嗎?一人還是只有一票,選民可以用其唯一選票表達反對某候選人應該是基本人權,贊成票扣除反對票後,淨贊成票較高者當選。」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

這項公投提案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後,曾召開聽證會並要求提案人補件;中選會於107年5月間認定未符合公投法的規定,依法駁回。

陳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委任律師指出,當初中選會駁回理由包含,公投提案沒有將總統及不分區立委部分另外區分,有違憲之虞,而且提案說明超過2000字,且使用圖形說明不妥等,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

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10月間認定,憲法的解釋,專屬於司法院大法官職權,行政機關無權為之,不得由中選會於公投案提出審查時,逕行認定有違憲之虞而駁回提案。

一審法院指出,超過2000字以及圖示部分,可以圖示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中選會不得作為駁回的理由,判陳冲勝訴,中選會應依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4項至第8項規定辦理「反對票」公民投票提案。

中選會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今天認定,依陳冲提案時主張,由淨贊成票較高者當選,但也不能排除可能會產生候選人全體都是淨負票數的選舉結果,此時至少應有第二輪投票的補救措施,但是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並無此補救措施的明文。

二審指出,依陳冲所提補正書,其中就聽證會提供的修法範例尚包括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的修正草案,此已違反不得以公投的形式達成修改憲法的規定。

二審表示,中選會認為陳冲所為補正未符規定而駁回,並無違誤,因此改判陳沖敗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0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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