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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配偶挨罰30萬 雲林環保局長張喬維提訟敗訴

2021/11/1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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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雲林縣環保局長張喬維被控在副局長任內僱用妻子為約僱人員,被法務部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新台幣30萬元。張喬維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院判決張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喬維於民國103年6月16日至107年10月15日期間擔任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雲林縣環保局於106年間核定張喬維的黃姓配偶為約僱人員,法務部認為張喬維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10條規定,裁處罰鍰30萬元。

張喬維不服,提起訴願,遭行政院駁回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張喬維主張,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利益衝突規定,應以實際上具有裁量權的情形為限,本案續聘流程,歷經年終考核、縣長核定、局長裁示等重重關卡,他從未有任何裁量餘地,直到所有人選完全底定後,他才在文書上用印,只是單純形式流程,並無利益衝突的情形。

法務部則指出,張喬維任雲林縣環保局副局長期間,對該局約僱人員的僱用流程具有准否、退回、同意、修正等裁量空間,應自行迴避才適法,張喬維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10條規定,法務部裁罰於法有據。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公職人員於其職務權限內,有權對特定個案為退回、同意、修正或判斷後同意向上陳核等行為,均屬對該個案具有裁量權,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人或關係人利益的利益衝突時,即應依法迴避。

北院表示,張喬維擔任雲林縣環保局副局長職務期間,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就機關的決策與執行具有相當影響力,對本件約僱人員案有權准否、退回、同意、修正等裁量空間,並非單純形式的核章,張喬維的主張並不可採。

北院認為,張喬維參與配偶的續聘程序,明知有利益衝突卻未予迴避,法務部裁罰並未違法、訴願決定也無違誤。張喬維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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