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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男駕快艇闖淡水河判8月 法院認定自首得減刑

2024/9/18 16:18(9/18 17:0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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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籍阮姓男子(圖)駕快艇偷渡抵台,18日被依未經許可入國等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國籍阮姓男子(圖)駕快艇偷渡抵台,18日被依未經許可入國等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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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8日電)中國籍阮姓男子駕快艇偷渡來台,自稱為投奔自由而來。士林地院認定阮男自首,適用減刑,今天依未經許可入國等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是否強制出境則交由行政機關裁量。

士林地方法院發布新聞資料指出,阮姓男子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大陸地區人民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的規定,以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未經許可入國罪。

士林地院發布新聞資料指出,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未經許可入國罪,本刑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資料表示,阮男在犯案後曾主動請求交通船工作人員協助報警,其供述與卷內事證相符,符合自首規定,因此得依法減刑。

士林地院行政庭長蔡守訓表示,審酌阮男為求入境台灣,對台灣海防有相當了解,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駕方式橫渡台灣西北部海域入境,重大損害台灣國家安全及政府對入出國管理的正確性,所為應予以非難。

蔡守訓指出,念及阮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的態度,並考量本案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情節,以及阮男自述的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合議庭判處阮男有期徒刑8月,並宣告沒收犯罪所用之物。

此外,蔡守訓表示,阮男為中國籍,不適用刑法關於外國人驅逐出境的規定,至於是否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強制出境規定,屬行政機關裁量範疇,非法院所應審究,本案仍可上訴。

全案起於,中國籍阮姓男子疑因言論問題遭中國公安調查並限制出境,今年6月8日晚間自中國福建省駕駛快艇出發,隔天上午9時許駛入新北市淡水河渡船頭碼頭,遭海巡署送辦。

士林地檢署向士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阮男獲准;士院裁定把阮男交由內政部移民署收容。士檢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罪起訴阮男。士院今天做出一審宣判。(編輯:張銘坤)1130918

中國籍阮姓男子6月9日從福建某漁港駕動力小船直衝淡水,海巡人員當場逮人並查扣偷渡所乘小船。(翻攝照片)
中國籍阮姓男子6月9日從福建某漁港駕動力小船直衝淡水,海巡人員當場逮人並查扣偷渡所乘小船。(翻攝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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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男駕快艇闖淡水河案 一審判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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