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爆裂物炸組長車 竹縣2司機遭判重刑16年
2025/7/4 19:50(7/4 20:52 更新)
(中央社記者郭宣彣新竹縣4日電)竹縣陳姓、戴姓司機因職場摩擦,合謀製造爆裂物引爆同公司鍾姓組長車輛,致車受損,新竹地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將2人分別重判16年徒刑。
對於判處重刑,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表示,陳男、戴男無視國家禁令,製作爆裂物,進而持以實施恐嚇犯行,對社會治安深具危險。
判決書指出,陳男、戴男為竹縣某實業公司的司機,在職場上與鍾姓組長有工作摩擦,於去年間合謀製作爆裂物,先透過網路學習後,由戴男上網購買引爆裝置,陳男在住處製作爆裂物。
判決書表示,陳男製作爆裂物後,支付報酬委託他人安裝於鍾男停放在員工停車場的小客車車尾保險桿下方,去年2月,陳男與戴男曾嘗試引爆但未成功。
判決書說,在引爆失敗後,2人又商議再製作爆裂物並同樣安裝在鍾男車尾下方保險桿處,於去年3月間成功引爆,導致車輛多處板金凹陷損壞。
新竹地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將2人分別判處16年有期徒刑。可上訴。(編輯:林恕暉)11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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