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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獵槍射死鄰居 新竹男子判刑12年定讞

2026/1/9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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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9日電)新竹縣黃姓男子與鄰居爭執後,持獵槍朝鄰居頭部射擊,造成鄰居當場死亡。台灣高等法院依殺人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12年,監護處分3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黃男為山地原住民,民國106年2月間以新台幣1萬2000元代價,購買槍枝作為狩獵活動之用。黃男於113年4月12日凌晨1時37分許,在新竹縣尖石鄉徐姓鄰居住處前與徐姓鄰居發生爭執,持槍朝對方頭部射擊,徐姓鄰居因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黃男隨即將槍枝帶回住處拆解,棄置於住處前草叢及圍牆邊。警方據報到場將黃男逮捕,並於黃男住處周遭扣得槍枝。新竹地檢署依殺人等罪起訴黃男。

新竹地方法院認為,黃男未尊重自身的原住民傳統習慣文化,在供作生活工具使用的範圍內妥適使用槍枝,竟僅因口角糾紛,即持槍朝被害人頭部射擊,造成被害人家屬突失至親無可彌補的傷痛,審酌黃男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判處12年徒刑,

新竹地院考量黃男為酒精使用障礙患者,有保安處分必要,宣告黃男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仍判黃男有期徒刑12年,改宣告黃男監護處分3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編輯:龍柏安)1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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