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女撞死派出所長判死 法官:高速撞護欄可謂虐殺
(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11日電)女子陳嘉瑩前年毒駕拒檢,衝撞、拖行派出所長劉宗鑫致死,新北地院國民法官今天判處死刑;判決指陳女高速衝撞護欄可謂虐殺,且為逃逸殺害警察藐視公權力,符犯罪情節最嚴重要件。
根據新北地院判決,陳嘉瑩在施用含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後開車上路,民國113年9月30日晚間10時許停在新北地檢署偵查大樓前,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所長劉宗鑫及楊姓警員發現此車是逾檢註銷車輛,遂上前盤查。
判決指出,劉宗鑫在盤查過程中發現疑似毒品,陳嘉瑩拒絕下車受檢,猛踩油門往前疾駛,劉宗鑫伸出右手抓住陳女衣領、左手臂及駕駛座車窗玻璃,並喝令陳嘉瑩下車。陳嘉瑩不僅未煞車,更拖行劉宗鑫以蛇行方式加速逃逸,並向左撞擊捷運施工護欄,導致劉宗鑫後背撞擊護欄墜地,頭胸腹背部、四肢多處外傷骨折,最終因多器官損傷出血不治。
合議庭表示,劉宗鑫當時身穿警察制服依法執勤,但陳嘉瑩不顧他的手還在車輛內,以高速行駛方式想要擺脫,且高速衝撞路邊護欄導致劉宗鑫死亡,行為實可稱「虐殺」,視人命如草芥,讓劉宗鑫2名幼女頓失父親,親友家屬受到難以磨滅傷痛。
合議庭認為,警察代表國家公權力,陳嘉瑩為了逃逸,以虐殺手段殺害派出所所長,藐視與挑戰合法公權力的執行,犯行「天理難容」、「人神共憤」,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要件。
合議庭審酌,陳嘉瑩有多次施用、持有毒品前科,顯見素行不佳,雖審理期間坦承部分犯行,但否認妨害公務與殺人罪;且陳嘉瑩曾表達「因劉宗鑫不是我的家人,所以我不難過」等語,顯見犯後無悔意,被害人家屬也當庭表示無法原諒。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無法反應出陳嘉瑩行為惡性及對被害者家屬的傷害,更無法反應保障人民生命與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警察,冒著生命危險而被陳嘉瑩以此等手段結束生命的無奈,因此依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依職權送上訴。(編輯:陳仁華)1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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