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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修正三讀 稅款擔保品土地房屋入法

2020/4/28 10:47(4/28 11: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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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條文,明定相當於擔保稅款的擔保品包括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

提案修正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指出,關於稅款擔保品,稅捐稽徵法現行條文已有列出黃金、公債、銀行存款單摺等,這次修法增列將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納入,只是把財政部已用行政命令在處理的這部分提升至法律位階。

賴士葆表示,針對擔保稅款而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既有助於確保稅捐的稽徵,並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財產運用,符合現實需求。

對於賴士葆所提修法主張,財政部4月1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時提出回應及說明指出,有關提供納稅擔保,目的在確保稅款的徵起,並期擔保品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如果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所欠稅款時,得就擔保品強制執行取償。

財政部在報告中說明,為使擔保品的估價更具客觀與合理,財政部已於民國103年11月7日的行政命令明釋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另外,納稅義務人如能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的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也可核實認定,有利納稅義務人選擇運用。

財政部評估,賴士葆所提修法主張,有助法律規定明確,減少爭議,予以贊同。

立法院會今天討論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時,朝野立委並無歧見,三讀通過修正。

修正通過後的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條文,「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一、黃金,按9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8折計算。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與第五款擔保品之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編輯:趙蔚蘭)1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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