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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為諸慶恩案聲請再審 高院認不合法駁回

2021/5/11 18:36(5/11 21:5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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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蕭博文台北11日電)銀行經理諸慶恩涉偽造定存單,判刑後病故,高檢聲請再審。高院今認定,本件最終判決為最高法院不受理的程序判決,非有罪實體判決,檢方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可抗告。

台灣高檢署表示,尊重高院裁定,但將提起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刑庭發言人連育群指出,本件諸慶恩在一審無罪,二審改認定構成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商業會計法不另為無罪諭知,諸慶恩不得上訴,檢方可上訴;諸男及檢方均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因諸男死亡,駁回諸男上訴,就檢察官上訴部分改判不受理而定讞。

連育群指出,合議庭認定,當初檢方上訴最高法院合法,本案二審的有罪判決,已遭最高法院撤銷改判不受理,而失其效力,本件的最終判決為最高法院不受理的程序判決,聲請再審只能對有罪的實體確定判決,不能對程序判決聲請,檢方以諸慶恩利益聲請再審,須以有罪實體判決為限,檢方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可抗告。

全案起於,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於88年間,遭檢舉在處理強制執行怡華公司1000萬美元本票期間偽造定存單,提供給法院作為擔保。

一審台北地院判諸慶恩等3人無罪,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91年間改依偽造文書罪判諸慶恩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另2人無罪;怡華另提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5億多元。

92年間,諸慶恩於刑事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死亡,最高法院就諸慶恩上訴部分予以駁回,就檢察官上訴部分改判不受理而定讞。諸慶恩享年37歲,留下妻子及當時年僅1歲及4歲的女兒,2名女兒承受怡華所提求償訴訟,怡華最終敗訴確定。

台灣高檢署3月18日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收案後,受命法官黃惠敏於4月19日召開再審聲請的調查訊問庭,諸慶恩的家屬未到庭,由檢察官陳佳秀陳述,她提及本案聲請再審標的為二審改判諸慶恩偽造文書有罪案件,檢方及諸慶恩均上訴最高法院不合法,案件有罪定讞而非不受理,可以聲請再審,請求裁准開啟再審。(編輯:張銘坤)11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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