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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添確認機制 未來標錯價業者須認賠

2016/7/15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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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5日電)經濟部今天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修正規定,10月 1日正式上路,要求業者就訂購流程提供確認機制,且按民法規定應依契約履行,未來業者即使標錯價,也必須買單。

網購標錯價爭議頻傳,加上科技化發展改變消費環境,經濟部決定修正「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今天正式公告,但將給業者緩衝期,預計10月1日正式施行。

原先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規定,「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 2個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面對網購使用信用卡付款比例漸增,經濟部表示,若使用信用卡付款時,恐出現消費者下單與實際扣款時間差,造成「已付款」時點認定爭議,加上所謂附正當理由可拒絕,其正當理由有裁量的問題,因此這次修正時一併刪除。

為減少履約爭議,經濟部表示,這次修法參考歐盟、英國、德國等內容,規定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訂購流程,應提供商品種類、數量及價格等確認機制,且企業經營者就其與消費者所訂立契約,按民法規定應依契約內容履行。

換句話說,未來消費者下單後,接到業者發出確認、出貨通知,即代表契約成立,未來業者即使標錯價,也必須買單。10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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