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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核釋 擴大他益信託房地自住優惠稅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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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23日電)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他益信託房地若符合條件,包括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等,可適用較優惠的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與房屋稅。

財政部113年曾發布解釋令,明定他益信託房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一定條件者,包括受益人為委託人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為了強化稅制公平與生存權保障,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去年底開會時,有委員建議檢討受益人為委託人配偶、直系親屬且實際居住於信託不動產的他益信託,是否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官員說明,經過研議後,考量這類信託房地與受益人為第三人的他益信託案件有別,為確保父母、祖父母、孫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居住權益得以延續,因此發布令釋,規範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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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釋明定這類信託房地准自用住宅稅率的2大要件,首先是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第2個要件是,信託房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以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的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編輯:張良知)1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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