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琉球國中代理教師過勞猝死 糾正3機關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0日電)監察院說,屏東縣琉球國中A姓代理教師因身兼多職、工作嚴重超時而過勞猝死,不僅學校涉未善盡保護義務,屏東縣政府督導不周,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未落實職權調查及訪談證人,影響職災保險給付審查結果,因此通過糾正屏東縣政府、琉球國中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監察委員葉大華、施錦芳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琉球國中A姓音樂代理教師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於宿舍猝死時,工作內容除音樂課外,還擔任9年級導師、值週導護、9年級加強班留校自習課、109學年度暑期加強班教師、琉球國中直笛隊及天南國小直笛社指導教師,另須為全國音樂比賽預備賽加課,一人身兼多職,體力不堪負荷;且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A師猝死與因加班產生工作負荷顯有極強相關性。
監委表示,直到監察院啟動調查,勞動部職安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才於114年實施勞動檢查,也才發現該校違反職安法規定。屏東縣府也未即時知悉檢查結果,導致無法即時掌握學校職安缺失並輔導,中央與地方政府間勞動檢查監督機制嚴重斷鏈。
監委並指出,琉球國中於處理A師家屬向勞動部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時,未提供A師兼任其他課程的工作時數,致使勞保局基於不完整資訊作成錯誤判斷。但屏東縣政府教育處身為主管機關,於事件發生後僅憑學校片面之詞,未能及時派員深入調查,致使勞保局基於不完整資訊作成錯誤判斷,嚴重損害家屬權益。
監委說,勞保局未落實職權調查及訪談證人等作為,僅依琉球國中提供書面資料對A師工時進行計算,並認定A師為普通疾病死亡,而不予核給職業災害死亡補償給付,嚴重損害家屬權益。
監委另調查發現,天南國小單方通知琉球國中擬聘A師擔任其直笛社指導老師,而琉球國中也同意協助調整課務,雖然兩校時任校長都指出有事先徵詢A師並獲同意,但依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代理教師授課應依聘約規定辦理。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對此沒有核備機制,凸顯對轄下學校人事管理與代理教師權益保障監督機制不周,核有違失。(編輯:林興盟)1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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