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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父跨國爭子女案 台灣法院判准許可執行

2022/6/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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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蔡姓女子與法國籍雲姓男子訴請離婚及爭子女監護權,雲男持法國法院判准離婚、交付子女之確定判決,請求台灣法院許可強制執行。高院更一審判除離婚部分外,准許執行,可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當事人持外國判決請求為強制執行時,須先提起許可執行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後,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此件台灣法院判決宣示許可執行,僅是承認國外判決效力存在而已,性質上應屬確認判決。

判決指出,蔡姓女子與法國籍雲姓男子於民國94年間在台灣結婚,並同住台北,100年間夫婦帶著2名孩子旅居法國,但蔡女於101年初未告知及獲得丈夫同意,私自帶著3歲及2歲的孩子搭機離開法國,返回台灣。

刑事部分,雲男跨海控告蔡女略誘,私自將2名未成年兒女帶離法國、返回台灣,台灣法院認定罪證不足,已判蔡女無罪確定。

民事部分,雲男控告蔡女,並提出法國卡朋特拉巿高等法院確定判決,請求台灣法院宣示(確認)許可在國內強制執行。雲男另提出法國確定判決中文譯本、駐法國代表處文件證明、他與蔡女往來email紀錄、郵局送達證明、法國准蔡女長期居留同意函等供台灣法院審酌。

雲男主張,法國確定判決於104年11月12日宣判,認定蔡女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法國的行為是違法行為,罪名為剝奪對未成年孩子監護權,也判決離婚,離婚日期應回溯為101年初(即蔡女帶子女離開法國日),雲男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住所應為雲男的住所,且子女未得雙親同意時不得離開法國國境,蔡女應支付雲男1000歐元與訴訟費用等。

蔡女反駁指出,她並無在法國住居,法國法院沒有管轄權,且法國法院並未合法送達訴訟通知給她,為保障她的應訴權益,台灣法院不應承認法國法院確定判決於國內對她的效力。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酌,雲男為法國人,法國法院難認不具國際管轄權;訴訟通知部分,依法國判決譯文及法國郵局送達證明等可見蔡女已收到、知悉法國法院開庭通知,且法國法院除以郵寄方式通知蔡女外,並曾囑託法國在台協會進行送達,但蔡女以她已收到郵寄的司法文件為由,拒絕再受領。法國法院有保障蔡女應訴權益。

一審審酌,法國法院判准離婚部分請求許可執行,因非給付判決,並無執行必要,應予駁回;另雲男為交付子女、命蔡女給付1000歐元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確實有在國內聲請強制執行必要,依據強制執行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請求確認許可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蔡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仍判法國法院確定判決除離婚部分外,確認許可在國內強制執行;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日前認定,法國法院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所規定不應承認效力的情形,仍判法國法院確定判決除離婚部分外,確認許可在國內強制執行。全案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1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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