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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車禍肇事者多重器官衰竭不治 侯友宜:已啟動假扣押

2025/5/31 13:45(5/31 20: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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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峽19日發生重大車禍,一輛自小客車不明原因衝撞路人釀3死。圖為事故現場車輛碎片等物品散落一地。(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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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潘欣彤新北31日電)新北市三峽19日發生車禍造成重大傷亡。涉肇事駕駛余姓男子今天上午傷重不治。市長侯友宜說,已在第一時間啟動假扣押,並請警方調查告一段落後說明,還給受害者公道。

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民小學外道路,19日發生重大車禍造成3死、12輕重傷(含肇事駕駛),死傷者大多為學生。

涉駕車闖紅燈高速衝撞的78歲余姓男子,收治的亞東醫院今天表示,經多日手術與治療,余男仍因多重器官衰竭於上午不治。目前已回報檢警相驗;因事涉司法調查,後續由檢方依法辦理。

三峽警分局副分局長林子翔告訴中央社記者,車禍過程已詳盡調查工作,余男列為犯罪嫌疑人;現場鑑識、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運安會調查報告、及被害人、目擊者、余男家屬筆錄等,調查卷證都會移交到地檢署。

新北檢表示,目前現階段重要的是排定時間,相驗余男遺體。後續,收到卷證資料後,將儘速依法偵結。

至於民事賠償問題,市長侯友宜今天參加新北市議長盃龍舟錦標賽開幕典禮後接受聯訪,媒體詢問他,車禍受害家屬擔心無法向肇事者求償。

侯友宜說,已經在第一時間啟動假扣押,也責成警方在檢方指揮下,調查事實腳步絕不停歇,要給所有受害者公道,並要求警察機關調查到一段落時對外說明,讓受害者知道真相。

市府法制局長蔡庭榕26日在市議會答詢表示,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北分會保持聯繫,已於5月22日完成遞狀聲請假扣押,並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由犯保協會出具保證書,替代家屬的擔保金,家屬無需負擔。

律師林思宇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余男刑事責任部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處分。

至於被害者家屬的民事求償,林思宇說,涉嫌肇事的余男雖死亡,但他在生前所產生的侵權賠償責任,仍然存在;死亡發生時,繼承人繼承余男的債權與債務,余男侵權行為所產生的賠償責任,屬於繼承債務,依法須從肇事者的遺產償還。

林思宇說,由於中華民國民法採限定繼承,因此,繼承人至多用余男的遺產來清償,依法不需要近一步替余男賠償;但若自願賠償求家屬和解,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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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另外,保險中責任險部分,依保險法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契約仍為繼承人利益而存在,因此繼承人仍然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給受害人。

新北地檢署23日曾發布新聞表示,如協助車禍案應負賠償責任的人脫產,檢方一定嚴厲究辦,以維死者家屬及被害人權益。犯保協會新北分會已安排律師,提供死者家屬及被害人協助,以保障權益。(編輯:方沛清)11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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