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涉持改造火焰槍 罪嫌不足不起訴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藝人孫安佐涉嫌持有改造火焰槍案,認為難以鑑定此槍械是否具有殺傷力,無從認定是否為管制槍械,犯罪嫌疑不足,今天處分不起訴。
本案起於,民國113年6月16日,藝人狄鶯與孫鵬的兒子孫安佐與朱姓男子現身台北市信義威秀商圈,朱男腰間配戴1把改造火焰槍。台北市警察局隨後通知朱男到案,朱男供稱瓦斯火槍並無殺傷力。
警方報請北檢指揮偵辦,搜索、約談孫安佐與朱男,訊後諭令孫安佐新台幣3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並責付父親孫鵬。歷經1年多的偵辦,今天處分孫安佐不起訴。
檢方指出,警方分別在孫安佐、朱男住處查扣匕首1把、彈頭17顆、PAK空包彈20顆、改裝火焰槍槍身、戰術腰包、不明粉末、改裝鐵罐(含軟管1支)、瓦斯罐2罐。
刑事局鑑驗結果顯示,匕首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管制刀械;不明粉末未檢出管制火藥或炸藥成分,僅含煙火類火藥,而此成分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管制的違禁物。
至於彈頭與空包彈部分,檢方表示,鑑驗認定彈頭為銅包衣與金屬彈頭,空包彈為9x19mm制式彈殼及9mm制式空包彈,均不具金屬彈頭,認定不具殺傷力,也均未列入內政部公告的彈藥主要零件。
檢方指出,警方移送意旨曾指孫安佐與朱男涉持有彈頭與空包彈,涉嫌未經許可持有各類砲彈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因此條文於案發時尚未施行,屬刑事訴訟法規定行為不罰者的情況。
改造火焰槍槍身部分,檢方表示,刑事局鑑驗認為僅為市售瓦斯罐、打火機與矽利康槍組裝,無槍管、擊發裝置等基本結構;法務部調查局也認為,無射發子彈結構;中央警察大學同樣認定非火藥槍、空氣槍,也無法發射固體物體,皆無法鑑驗。
檢方表示,已多次把改造火焰槍槍身送往各專業鑑定單位,均難以鑑定是否具有殺傷力,無從認定此槍械是否為管制槍械,依罪疑惟輕原則,認定孫安佐與朱男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朱男另被控妨害公務與傷害罪等,此部分依法提起公訴。(編輯:蕭博文)1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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