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警防彈背心採購防弊 最高檢提應依國安法管制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1日電)針對軍警用防彈背心採購弊案,分析發現有集團化、綁標化傾向,最高檢策進會議作出從速從嚴偵辦等決議,函請國防相關單位軍品招標文件應載明「本採購案應依國家安全法管制」,一經載明,違者最重可處10年徒刑。
最高檢察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軍警用防彈背心採購弊案一再發生,經爬梳、分析,發現弊案範圍遍及全國各機關;被告利用案件偵審程序及採購法刊登公報前的空窗期,投機違法舞弊,甚至彼此合作,圍標後再分潤的犯罪手法,有集團化、組織化、綁標化傾向,嚴重影響第一線軍警安全。
最高檢表示,為強化檢察機關系統性偵辦能量,已邀集台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台北地檢署、桃園地檢署及橋頭地檢署共同召開「偵辦軍警用防彈背心採購案策進會議」,會中就檢察機關偵辦此類案件作出4項決議。
最高檢指出,4項決議包括:偵查中案件,情節嚴重者應從速從嚴偵辦,查扣不法所得,必要時應對被告進行科技設備監控;審理中案件,如個案情節重大者,應從重具體求刑;判決確定案件,應儘速執行;個案應審核有無國安法違法履約交付或提供陸製軍品罪的適用。
最高檢表示,各檢察機關依4項決議,已分別做出具體處置,有效防止不肖之徒利用程序間漏洞,趁機犯罪牟取暴利。
最高檢指出,為確保國防軍品設施及提供服務的安全,已函請國防相關單位在辦理國安法規定的採購案時,招標文件應載明「本採購案應依國家安全法管制」。若涉嫌違反國安法違法履約交付或提供陸製軍品罪,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罰金。
最高檢呼籲,國防單位以外的司法、行政機關,例如調查局、海巡署,警政署,矯正署等,也應注意避免業者以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偽造文書的方式,進口中國大陸、港澳地區或境外敵對勢力的產品,以維護執勤人員的人身安全。(編輯:陳清芳)1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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