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沒有確認當事人是否同意 法院判夫婦離婚無效
2026/1/22 17:16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一對夫婦簽署離婚協議並到戶政機關辦完登記後,男方提起民事訴訟,表示兩名證人沒有跟他確認是否同意離婚,主張離婚無效。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同男方主張,判決兩造婚姻關係存在,可上訴。
男方主張,他與女方於民國100年3月間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2人於112年6月間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上雖有2名證人的簽名及用印,但實際上2名證人於簽署時並未向兩造確認離婚的真意,也未在場親見親聞,應該認定兩造離婚未依法定方式自屬無效,兩造婚姻關應仍存在。
女方表示,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2名證人分別是她的母親及朋友,她的母親與丈夫友好,還擔心男方在離婚後在台北沒有居所而無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因此於113年6月間將名下房屋出租給男方,可見證人知兩造有離婚的真意。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傳喚2名證人到庭。法官詢問簽名當下或是之前有無聽過雙方在講離婚的事情,女方的母親證稱,當下沒有在現場,只是聽一方的說詞;女方的朋友則表示,兩造感情不睦,電話中有聽到兩造有離婚的意思。
法官表示,夫妻間有時難免相處不愉快而口出要離婚的言論,但不代表真的有離婚的真意,證人只是聽聞兩造間的爭吵,顯未核實確認男方離婚的真意,認定男方主張兩造離婚證人確實未向男方確認離婚之意等情為真。
法官認為,2名證人於女方交付離婚協議書讓他們簽名、蓋章時,並未親自或以電話向男方本人確認是否同意依協議書所載內容離婚,兩造離婚與應有2人以上證人的要件不符,因此判決兩造婚姻關係存在,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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