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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社工陳尚潔一審判刑2年 北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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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保母姊妹涉虐死男童「剴剴」案,兒福聯盟陳姓社工(左)涉過失致死遭判刑。圖為陳姓社工去年4月17日結束庭訊後搭車離去。(中央社檔案照片)
劉姓保母姊妹涉虐死男童「剴剴」案,兒福聯盟陳姓社工(左)涉過失致死遭判刑。圖為陳姓社工去年4月17日結束庭訊後搭車離去。(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年4月間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社工陳尚潔有期徒刑2年,偽造文書部分判處無罪。台北地檢署今天對無罪及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男童剴剴因外婆無力照顧,經轉介兒福聯盟出養,陳尚潔收案後,經兒盟安排交由保母劉彩萱全日托育,於民國112年9月1日至12月24日托育期間,遭劉彩萱綑綁、蒙眼、長時間裸體罰站、餵食廚餘及施以非人道毆打等方式長期凌虐。

判決表示,陳尚潔透過3次訪視,知悉剴剴額頭出現大片瘀青、面龐明顯消瘦、表情落寞悲傷、眼睛空洞無神、嚴重掉牙3、4顆、頭髮稀疏及額頭反覆新舊瘀傷,與交付劉彩萱托育前出現明顯異常及巨大落差,外表判若兩人,竟怠於踐行保證人地位所應負的積極作為義務及客觀注意義務,盲目偏信劉彩萱荒謬卸責之詞。

根據判決,劉彩萱在欠缺有效監督下,變本加厲升級凌虐犯行,使未滿2歲無求救能力的剴剴,在長達3個多月的凌虐中陷於孤立無援的處境,更因受不當傷害及精神虐待,致患有憂鬱症,全身至少42處遭受人為暴力、蓄意、反覆及長期身體虐待傷勢,於112年12月24日凌晨1時許,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北院指出,陳尚潔有協同特殊職務法人機構為危險源控制、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等保證人地位,並有協同兒盟監督劉彩萱照護品質、追蹤剴剴身心發展狀況,以防免剴剴死亡的作為義務。陳尚潔就剴剴死亡結果,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且陳尚潔的過失行為與剴剴的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北院認為,陳尚潔所為,犯刑法過失致人於死罪,審酌陳尚潔犯後推諉卸責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剴剴外婆達成調解,或有何賠償其損害的意願等犯後態度等因素,量處有期徒刑2年。

另外,檢方指控陳尚潔為掩飾過失致死犯行,不實製作兒盟的工作處遇紀錄,涉犯刑法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北院認為,此部分應屬案發時急診室情況緊急、資訊混亂下記憶錯誤所致,諭知無罪。(編輯:林恕暉)1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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