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假國內線機票退票手續費最高30% 3/9生效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7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說,行政院已核定「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連假期間機票退票手續費最高為票面價30%,3月9日生效。
消保處發布新聞稿,為使有限空運資源能充分利用,確保消費者公平取得搭乘機會,促進消費者平權等目的,交通部研提「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定,交通部公告3月9日生效。
消保處說明修正重點,3日(含)以上法定連續假期公告疏運期間航班訂有逾期作廢退票限制的機票,將現行得收取「退票費用最高不得逾票面價10%」的規定,修正為得按「退票日距航班起飛日之期間長短」收取退票費用,最高不得逾票面價30%。
根據修正內容,連續假期時航班起飛前7日退票,手續費最高不逾票面價10%,航班起飛前1日至前6日退票,手續費不逾面價20%,於航班當日起飛前辦理退票,手續費不逾30%。
定型化契約也增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搭機的退票規定,倘旅客因不可抗力(如:天災等)或奔喪、個人疾病等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搭機,於航班起飛前通知原售票單位,並於辦理退票時視需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訃聞、診斷證明、死亡證明等),原售票單位得免收退票費用。
另配合現行實務作業,定型化契約也增訂優待票的購買及搭機時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國內線機票前請詳閱機票使用規定;倘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未能搭機時,請務必於起飛前通知原售票單位,以利辦理後續退票手續。
消保處也提醒業者,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如有違反公告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編輯:李亨山)1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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