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管理擴至產品生命週期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6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法案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並擴大管理範疇至產品全生命週期,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納入管理並建立沙盒機制。
立院衛環委員會繼4日審查會後,今天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是立法以來最大幅度修法,依行政院修正草案,現行條文31條,院版提案共51條,初審完後,新增22條條文,修正30條條文。
行政院本次修法重點在於,擴大管理範疇至產品全生命週期,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納入管理,修法內容包括提出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明確跨部會分工,並導入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循環採購及相關獎勵機制,建構有利產業轉型與創新發展的制度環境,並建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的沙盒機制。
朝野立委均支持此次修法以源頭減量、資源循環的核心方向,現行條文中的回收再利用,均改為循環,法案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
初審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至少每5年檢查1次,每年編寫資源循環推動成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此外,初審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資源循環推動會,並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長擔任,委員任期2年,由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組成,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推動會整體之1/4。
有關綠色設計的原則及準則,初審條文指出,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內容包括,使用單一、易於分解、拆解或資源循環之材質、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之再生粒(材)料等6類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綠色設計原則之內容、項目等,訂定綠色設計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並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自願遵行綠色設計準則,亦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並發給循環標誌。
為創造市場循環採購,除鼓勵公部門優先採購,列入績效評比外,初審條文也規定,為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事業投資於循環利用及循環永續管理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設備購買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產業創新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針對事業投資於本法資源循環各項措施,優先給予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
有關資源循環創新實驗的沙盒機制.初審條文規定,為促進資源循環技術或數位科技治理發展之目的,事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資源循環創新實驗,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對於立委要求實驗沙盒應設定範圍邊界,初審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計劃得附加實驗時間、範圍、規模、方法、監測、通報、返還獎勵或補助、限期改善或停止實驗、廢止核准及其他附款一併納入核准事項,事業應依核准內容執行。
核准創新實驗計劃於創新實驗期間內,排除本法、廢棄物清理法全部或一部之適用,但排除法律適用範圍應以達成實驗目的為必要且相當者為限,且不得排除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或其他重大環境風險之強制規定與民事、刑事責任及行政機關依法應採取之緊急處置措施規定。
在罰則的部分,初審條文規定,若違反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違反有關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違反禁限用、許可辦法等規定,處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工或停業處分。
有關情節重大者,初審條文明定,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違反同一規定,或未依規定循環利用再生能源,嚴重污染環境,或申報不實,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情形。
考量修法的強制管制措施及對應的罰則配套需時,亦訂定2年緩衝期,初審條文規定,本法除第14條及第38條第1項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編輯:林克倫)1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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