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全面禁廚餘養豬 轉型期可用動物性廢渣
(中央社記者李卉婷屏東縣4日電)行政院拍板民國116年起禁止廚餘養豬,並提供豬農1年轉型期。屏東縣政府今天宣布,全面禁用家戶及事業廚餘養豬;轉型期間,同意使用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農業部與環境部報告的「因應非洲豬瘟之廚餘養豬政策調整及廚餘去化」,民國116年起將全面禁用廚餘養豬,但也訂出轉型緩衝期,有條件開放廚餘直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為止。
屏東養豬場有1285場、共飼養100多萬頭,為全台養豬場數最多、頭數第2多的縣。其中,原有98場養豬場使用廚餘養隻,在台中發生非洲豬瘟疫情後陸續有豬農退場,目前還有95場、約14萬頭。屏東縣政府因應政策,今天下午舉行「屏東縣禁用廚餘養豬政策說明記者會」。
屏東縣副縣長黃國榮會中宣布,考量防疫與產業需求,屏東全面禁止使用家戶及事業廚餘養豬,但同意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養豬,配合中央政策給予1年轉型,轉型最後期限為115年12月31日止,並培訓養豬場專業特約獸醫師,做好養豬場防疫及通報工作。
黃國榮表示,因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來源為屠宰場等處,有經過前端完整產業鏈,可以溯源,但前提條件要與中央規定相符。
有關廚餘如何處理,屏東環保局長顏幸苑會中提及,屏東1天產生廚餘量約40公噸,廚餘瀝水後約30公噸,每天可送往堆肥場5公噸,剩餘25公噸以焚化方式處理;另外,持續禁收外縣市廚餘,家戶廚餘及事業廚餘僅能透過清潔隊、乙級清運業者,運送至焚化廠、堆肥場或生質能廠去化。
屏縣府強調,為落實禁用廚餘養豬,將加強稽查,若發現違規情形,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裁處,可處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鍰,若是任意棄置廚餘,一經查獲移送法辦。(編輯:陳仁華)1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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