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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棄土案二審23日宣判 徐耀昌盼公正判決

2019/8/22 18:02(8/22 18: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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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管瑞平台北22日電)苗栗縣長徐耀昌被控擔任頭份鎮長放水核發棄土證明,涉嫌圖利業者一審遭判刑9年,經上訴二審明天宣判,徐耀昌今天表示,期望法官能夠明察秋毫,做出公正判決。

徐耀昌若有罪將面臨停職,政治生涯恐提前結束。

徐耀昌被控於87及88年擔任頭份鎮長時,與秘書陳順興等人共謀,同意業者申請將棄土倒入頭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讓業者獲利新台幣1291萬餘元,台北地檢署89年起訴,經13年審理,台北地方法院102年依貪汙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判處徐耀昌9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此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徐耀昌為苗栗縣頭份鎮鎮長,依當時施行的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關於垃圾場營運管理、操作維護、平日覆土、封場覆土、新場進土事宜,為徐耀昌主管事務。

判決指出,一般廢棄物垃圾衛生掩埋場案中,徐耀昌違法指示祕書陳寬昌以「封場及新場覆土需儲備土方」為由轉環保局核查;陳寬昌明知這與垃圾場現況不符,無需引進土方封場,且未經專業人士評估所需覆土量,以不實事項,再送請徐耀昌核章,並上呈報至苗栗縣環保局,損害頭份鎮公所對於垃圾場管理的正確性。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受理,審理範圍為徐耀昌等多名被告,二審將於明天上午10將宣判。

法界人士分析,因本件於89年起繫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為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的案件,二審判決可能適用速審法給予減刑。另因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若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就須停職,徐耀昌案是否為適用,則應視主管機關內政部及所及的苗栗縣政府解釋法條規定。

苗栗縣選委會指出,明天判決結果出爐,高等法院若判徐耀昌有罪,徐耀昌縣長職務即暫時停止,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縣長職務改由副縣長(現為鄧桂菊)代理。

徐耀昌今天按既定行程出席「2019苗栗海洋觀光季」宣傳活動,神色自若。他表示,關於棄土案,頭份鎮公所沒有進過一粒廢棄土、自己也沒有拿過廠商一毛錢,「沒有對價何來圖利」期望高院法官能夠明察秋毫,做出公正判決。

徐耀昌在競選連任縣長時曾說,這是他從政生涯的「最後一役」。他說,目前縣內各項施政願景計畫正面臨重要成果驗收階段,無論如何,都希望各項政見能獲得落實,他會靜待明天的判決結果。(編輯:方沛清)10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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