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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太魯閣號事故49死 李義祥肇事逃逸二審加重判12年6月

2025/5/29 17:54(5/29 18: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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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408次太魯閣號出軌事故釀嚴重死傷,二審29日改判工地主任李義祥12年6月,移工華文好維持無罪,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台鐵408次太魯閣號出軌事故釀嚴重死傷,二審29日改判工地主任李義祥12年6月,移工華文好維持無罪,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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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29日電)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釀49死,一審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違法施工的工地主任李義祥7年10月徒刑,移工華文好無罪;經上訴,二審今天改判李義祥12年6月徒刑,華文好維持無罪,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今天宣判,李義祥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5年;犯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7年;犯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相較一審刑期增加4年8月。

花蓮高分院新聞稿指出,李義祥犯過失致死罪部分上訴駁回,維持一審的5年徒刑;違反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罪部分,一審量處最高3年徒刑,違反量刑公平,撤銷改判10月徒刑。

此外,李義祥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部分,一審無罪;二審認為,李義祥肇事後未通報救護列車人員,反而離開事故邊坡,違反停留現場、即時協助救護被害人義務,改判有罪,處7年徒刑。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慘劇,二審改判事發現場工地包商李義祥(中)12年6月徒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慘劇,二審改判事發現場工地包商李義祥(中)12年6月徒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當時在現場的越南籍移工華文好被起訴過失致死罪,一審判無罪,二審合議庭認為,華文好行為與大貨車翻墜鐵軌致生本案死傷結果,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駁回上訴,維持無罪。

關於李義祥尚難以不作為殺人罪論處部分,新聞稿指出,李義祥駕駛挖土機拖拉大貨車目的是為了避免因熄火停滯邊坡大貨車距離邊坡太近發生危險,且他與火車上人員無何恩怨,應無殺人動機。

此外,合議庭認為,大貨車墜軌至遭火車撞擊,不超過1分30秒,李義祥因偶發意外驚慌失措,未即撥電求救,尚難憑此認有殺意。

花蓮檢方針對同案台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監造廠商李進福、張齊富財、工程顧問郭國振等4人,也提起上訴。花蓮高分院指出,仍有部分案情待鑑定,將另開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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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李義祥與華文好於清明連假期間,在清水隧道北口前違法施工,駕駛大貨車在便道斜坡熄火,2人嘗試以怪手脫困失敗,還讓大貨車滑落東正線軌道,導致408次太魯閣號列車反應不及撞上,造成49死、超過200人傷,鐵軌毀損875公尺,是台鐵近年最嚴重死傷事故。

花蓮地方法院2022年11月11日一審宣判,李義祥犯過失致死、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分處有期徒刑5年及3年,合併執行7年10月,併科新台幣50萬元罰金;涉肇事逃逸部分,被判無罪。華文好僅被起訴過失致死,判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今天宣判。(編輯:蕭博文)1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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