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訟撤銷國民黨持股移轉國有 中投、欣裕台仍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黨產會對國民黨做出處分,其持有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股權應移轉國有。中投及欣裕台主張為利害關係人,提撤銷訴訟,一審認2公司非受處分人判敗訴,經二審廢棄發回、國民黨參加審判,北高行更一審今仍判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以中國國民黨為被處分人,做出處分,國民黨應於收到處分書後隔天起30日內,移轉其持有的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
中投及欣裕台公司不服原處分,主張其為原處分的利害關係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2公司非受處分人、不適格,本件不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直接判決敗訴。
案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未審究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跟國民黨之間實則為「利害相同」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遽以認定中投及欣裕台公司為原告不適格,明顯有誤,將案件廢棄發回,由北高行更一審審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表示,國民黨於60年6月4日出資設立中投公司,其業務是以國民黨投資生產事業及企業為專業,目的在統籌參加人經營事業資金調度及運用;欣裕台公司的資產全部分割自中投公司,並不是由國民黨另行出資成立,且欣裕台公司設立登記時資本額為70億元,之後減資至1億9981萬8000元,期間無增資。
更一審表示,原處分認定國民黨持有中投公司、欣裕台公司的股權與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的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財產無涉,同屬不當取得。
更一審認為,黨產會原處分關於國民黨持有的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是屬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此判斷合法,並無違誤,本件2公司主張並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
此外,國民黨不服原處分(即其持有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股權移轉國有)控告黨產會案件,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初判決國民黨敗訴確定。(編輯:張銘坤)1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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