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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女性使用女廁卻受限 日法院一審判國賠

2019/12/12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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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東京12日綜合外電報導)日本一名有「性別不安」的經濟產業省職員自認是女性,但未被允許在工作單位樓層使用女廁而提訴。東京地方法院今天撤銷不允許使用女廁措施,並判決國家應賠償130多萬日圓。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原告表示,自己一位男性友人進入民間企業後,以女性身分工作,在使用廁所方面完全不受限制,自己只是想要求相同待遇,不能理解經濟產業省為何提出完全無視個人隱私的條件,「這種用歪理壓制少數者的態度非常可悲」。

原告表示,明明稍微思考一下就能明白什麼是嚴重侵害人權,但侵害人權仍舊在現今日本橫行,希望透過今天判決能多少改善日本社會現狀。

哈芬登郵報(HuffPost)日文版網站報導,承審法官江原健志認為國家限制使用女廁的措施違法,判決國家應支付約132萬日圓(約新台幣36萬元)的撫慰金。

原告是一名「戶籍上」及「身體上」的男性,但自我認同是女性。

原告大學畢業後進入經濟產業省工作,1998年時被診斷為「性別認同障礙」(現稱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並在2011年時得到家庭裁判所許可變更戶籍上的姓名,現在以女性身分生活。

但因為健康上的理由,原告無法接受性別重置手術(SRS)。

日本法律規定,如果沒有接受性別重置手術的話,就無法將戶籍上的性別變更成女性,因此,原告只能維持「戶籍上」及「身體上」的男性。

原告在被診斷為性別認同障礙後,就開始接受荷爾蒙療法。原告在2009年開始跟人事部門商量此事,並經過跟同單位員工說明後,從2010年開始以女性職員身分工作。

在這段期間,原告被允許可以使用女性更衣室,也可以用女性名額參加健康檢查,但國家方面在審判時主張,那只是到原告接受性別重置手術前的暫時措施,並非允許以女性職員身分工作。

因此,國家方面限制原告使用女廁,但允許原告使用離工作單位2個樓層以上的女廁。

原告律師團表示,國家方面主張,基於勞動安全衛生法,廁所應男女有別。

之所以要設限,國家認為不能完全說原告沒有在性方面加害女性的危險性、顧及擔心性暴力女性的心情具有一定合理性等。

原告為此在工作單位與相關人士進行協商,因為在過程中遭受上司們的騷擾行為,精神壓力造成原告出現抑鬱狀態,不得不因病停職休養約一年半,所以向國家提出損害賠償。(譯者:黃名璽/核稿:張佑之)1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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