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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教遭判刑 法官:不正利益介入選舉

2016/4/22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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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22日電)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遭控議長選舉賄選案,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判處4年有期徒刑。法官認定李全教透過白手套向議員共同行求賄選,屬於賄賂及不正利益介入選舉。

李全教被控與台南市議員郭秀珠搭配參選議長、副議長時,涉嫌透過6名白手套,向多名無黨籍及民主進步黨籍議員期約賄選,被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

台南地院宣判,李全教遭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前台南縣西港鄉長卓華民有期徒刑1年8個月、市議員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有期徒刑1年8個月,兩人都可支付公庫新台幣30萬元獲緩刑;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有期徒刑8個月。

同案其餘4名被告,郭秀珠、民進黨台南市黨部評委蔡啟新、前台南縣議員楊明達與郭秀珠服務處執行長林聰彬獲判無罪。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郭貞秀表示,法官認定李全教、羅進生、卓華民民國103年9月11日對谷暮.哈就共同行求賄選;李全教提出以企業家贊助、協助搓退另一名候選人等方式,作為尋求在議長選舉中獲支持對價,屬於賄賂及不正利益。

另外,郭貞秀說,法官認定李全教委託吳春成以賄賂方式向谷暮.哈就尋求支持;雖然吳春成還未告知谷暮.哈就內容,但共同預備尋求賄選行為成立。

郭貞秀表示,賄選方式愈來愈細緻,法官認為這部分的共同要件事實,已形成行求賄選構成要件。李全教因居於策劃及幕後主導地位,犯罪情節最重,做出以上判決。1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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