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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長徐耀昌被控圖利 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2019/8/23 10:10(8/23 12:4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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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苗栗縣長徐耀昌被控擔任頭份鎮長時放水核發棄土證明,涉嫌圖利業者,一審遭判刑9年。二審高院今天撤銷一審判決,認為徐耀昌處理過程未見違法,改判無罪,檢察官仍可上訴。

徐耀昌委任律師洪堯欽聽判後表示,非常感謝合議庭做出的無罪判決,這個判決是正確的判決,也是非常有意義的判決,因為它糾正了原審及檢察官對相關事實的認定,也代表台灣司法進步的里程碑。

洪堯欽說,合議庭能夠毫不猶豫地根據正確的事實做出正確的判決,代表司法的進步,也是人民的福氣。

徐耀昌被控於87、88年擔任頭份鎮長時,與秘書陳順興等人共謀,同意業者申請將棄土倒入頭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讓業者獲利新台幣1291萬餘元。

台北地檢署89年起訴,經13年審理,台北地方法院102年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判處徐耀昌9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87年間頭份垃圾場問題嚴重,業者包福碧等人向公所表示願意無償提供土方作為掩埋使用,公所函覆同意備查,並說明屆時將視需要進土,包福碧等人卻藉此備查函文,出具不實的棄土進場證明書,販售給有需要的營建廠商牟利。

二審合議庭認為,頭份鎮公所當時有函請苗栗縣環保局同意進土覆蓋,經苗栗縣政府指示依權責辦理後,也在給業者的函覆文中註記視需要進土,而非同意棄土,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進土情事時,更據實查覆,未見違法情事。

合議庭認為,不能因被告包福碧等人事後憑藉鎮公所函文與自行製作不實文書,作為棄土證明文件對外販賣牟利,就認為頭份鎮公所公務員在承辦時具有圖利認識而予配合,因此撤銷改判徐耀昌等人無罪。(編輯:李錫璋)10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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