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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法定傳染病等級降級理賠打折?金管會3點回應

2022/5/12 19:45(5/14 17:4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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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保險事故發生時理賠條件就已成就,不因證明文件開立時間受影響。圖為12日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醫護人員為民眾做PCR採檢。中央社記者吳家昇攝 111年5月12日
金管會表示,保險事故發生時理賠條件就已成就,不因證明文件開立時間受影響。圖為12日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醫護人員為民眾做PCR採檢。中央社記者吳家昇攝 1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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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2日電)有媒體指出,若COVID-19於7月降為第4類法定傳染病、壓低防疫險理賠金額,民眾應在6月底前取得確診證明,金管會澄清,保險事故發生時理賠條件就已成就,不因證明文件開立時間受影響。

防疫險之亂持續延燒,有媒體社論批評防疫保單影響疫情防治,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林志憲今天提出3點回應。

第一,媒體社論指出,「保險契約雖有2年請求權時效,但醫院難以回溯做診斷」、「法定傳染病若於7月降級將壓低理賠金額,民眾應在6月底前取得確診證明」。

林志憲表示,民眾確診或進行治療,醫療院所均有相關紀錄或資料,民眾申請相關證明文件,不因時間經過而受影響;且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理賠條件就已成就,也不因相關證明文件開立時間受影響。

換言之,若COVID-19於7月降為第4類法定傳染病,只要民眾確診是發生在降級前,第5類法定傳染病的保險理賠條件就已成立,並非民眾一定要在6月底前取得確診證明才符合原先理賠條款。

第二,媒體社論提到,「金管會隨指揮中心防疫政策要求業者放寬理賠條件」。

林志憲回應,金管會先前協調保險公司針對居家照護在有醫療行為前提下比照一般住院日額給付、以數位健康證明取代醫師診斷書作為理賠證明文件等,均是基於契約精神並兼顧醫院量能,在合於保險契約約定下辦理,並無要求保險公司放寬理賠條件。

第三,媒體社論直言,「理賠申請繁複,產險公司為求降低損失,必然更仔細動用契約條款審核理賠案」。

林志憲說明,金管會已要求保險公司加派人力儘速辦理核保、理賠,並安排專人提供防疫險相關諮詢及爭議處理服務;保險公會也正針對快篩陽性視同確診等新制擬具理賠實質審查指引,以利後續理賠處理,針對個案爭議,則已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指派專人提供消費者諮詢服務。

他也強調,為了在醫療資源妥適運用、保戶權益維護和保險業損失控制間取得平衡,金管會與衛福部均持續聯繫協調,在合乎防疫政策措施且不偏離保險契約條款意旨下,儘量協助取得兼顧各方需求的理賠證明文件。

金管會同時密切關注保險業財務健全與營運穩定,已要求產險公司針對承保防疫保單情形及對財務影響提報董事會報告。(編輯:潘羿菁)1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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