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照護重大傷病親屬留職停薪 擬納手足與孫子女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3日電)現行的公務員留職停薪辦法,銓敘部預告將修正,若為照護健保法所定重大傷病的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子女等親屬而申請留職停薪,機關不得拒絕;另增列「具特定情事」的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為照護對象。孫子女符合重大傷病者,機關不得拒絕;照護兄弟姊妹的重大傷病由機關依權責准駁。
銓敘部昨天預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因應家庭結構變遷、落實友善職場等,將申請重大傷病照護留職停薪的親屬對象擴大至孫子女與兄弟姊妹,並依對象與病況區分機關准駁權限。
現行公務員申請照護重大傷病親屬,機關得依權責准駁。修正草案規範,親屬範圍包括本人或配偶的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子女與本次增列「具特定情事」的孫子女,其傷病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範圍者,各機關不得拒絕。
草案說明,至於其他狀況由機關依權責准駁,包括照護對象的傷病不是健保法所定重大傷病範圍,以及照護「具特定情事」且重大傷病的兄弟姊妹等;照護兄弟姊妹者,留職停薪期間最長為1年。
草案指出,所謂「特定情事」,包括孫子女無法受雙親照護,以及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無配偶及子女、與配偶分居且無子女、配偶或子女為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子女未成年等其中一種情況。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2條附表一規定,重大傷病項目共30大類,包括需積極或長期治療的癌症、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慢性腎衰竭(尿毒症)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需終身治療的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慢性精神病、接受器官移植、先天性免疫不全症、漢生病等。
此外,草案規定,申請留職停薪,每次以不少於30日為原則。但為兼顧機關業務運作及公務員短期照護需求,因此參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規定,增訂若有少於30日需求,得以「日」為單位申請,但合計以30日為限。另考量不同親屬都有發生急迫短期照顧需求可能,因此照護親屬是以同一對象進行累計,其餘事由以同一事由累計,並由各機關控管日數。
草案舉例,公務員申請養育長子的育嬰留職停薪(含延長),若首次申請20日,第二次申請10日,累計達30日上限,之後如再申請養育長子的育嬰留職停薪(含延長),每次申請期間須為30日以上;但若改申請養育長女的育嬰留職停薪,按日申請上限30日另行計算。
草案也說,參酌留停實施辦法規定,留職停薪原則上應提前申請,留職停薪期間30日以上要於10日前提出;期間未滿30日要於5日前提出。但育嬰或育孫留職停薪者,若因子女或孫子女生病、停托、停課而須親自照顧時,得於1日前提出。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而未依限申請,由各機關視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編輯:萬淑彰)115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