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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不實案 二審判板信商銀董事長3年6月

2019/11/2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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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板信商銀董事長劉炳輝被控貸款1.6億元,隱匿關係人重大交易致財報不實,一審遭判3年6個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證券交易法的申報財報不實罪,判他3年6月,全案可上訴。

二審公布判決指出,劉炳輝為板信商業銀行負責人,妻子廖美雲(三輝建設公司負責人)為板信銀行董事暨關係人。劉炳輝明知板信銀行子公司板信資產公司名下,位於台北市八德路3段附近、松山區延吉段等6筆土地(面積共約138.21坪),為廖美雲利用上勝建設董事長許永壽出面,以新台幣1億7967萬3000元價格購買,並向板信銀行申請貸款。

判決指出,劉炳輝卻於民國98年12月11日主持板信銀行常務董事會議時,使這項貸款迅速順利貸得1億6160萬元,並於99年間編製板信銀行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財務報告時,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隱匿關係人重大交易,使財務報告發生不實結果,並公告且向主管機關申報。

全案經新北地檢署起訴,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宣判,依證券交易法的申報公告財務報告不實罪,判劉炳輝有期徒刑3年6個月。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審理後認定,劉炳輝就本案土地的實際購買人為廖美雲,知之甚詳,劉炳輝所辯許永壽自己購地及貸款,雖有向廖美雲借錢,但事後已還款,並不可採,今天依證券交易法的申報公告財務報告不實罪,判刑3年6月,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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