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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口湖鄉長林哲凌向光電業者索賄 判刑10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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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黨籍雲林縣議員林哲凌被控在口湖鄉長任內向光電業者索賄,判刑10年定讞。(中央社檔案照片)
無黨籍雲林縣議員林哲凌被控在口湖鄉長任內向光電業者索賄,判刑10年定讞。(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7日電)無黨籍雲林縣議員林哲凌被控在口湖鄉長任內向光電業者索賄,歷審均判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00萬元沒收。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指出,林男位居鄉長職位時,竟利用職位關係向廠商索賄,破壞人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損及國家利益,廠商因此須付出額外鉅額成本。

判決指出,林男始終否認犯行,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允當,原審就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併宣告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400萬元諭知沒收、追徵,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被告上訴否認犯行的辯解不足採信,因而駁回上訴。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判決表示,光電業者於民國106年間要在口湖鄉施作工程,當地村長及居民多次向口湖鄉公所及雲林縣政府陳情,指業者施工過程破壞周邊道路、居民土地、影響養殖漁業,甚至發動抗爭阻擋施工、要求鉅額賠償。

根據判決,為求工程順利進行,光電業者透過黃姓女子向林哲凌表達有意願支付新台幣350萬元擺平民眾陳抗。林男指示黃女居中協調處理,簽立不實的工程顧問委任合約,假造成本支出名目,製作不實發票,企圖掩護資金流向,事後將現金分給部分陳抗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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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另一家光電業者在109年間拜會林哲凌,並表達需要鄉公所多協助,也擔心建照相關程序有拖延,林男再度透過黃女充當白手套索賄,最後雙方達成400萬元的合議,並將現金交給林男。

雲林地院合議庭認為,鄉公所內是分層決行,但林哲凌作為鄉長時,對於鄉內的政務有最終決定權力,尤其是林男與光電業者代表會面後,就透過黃女拿取金錢,而光電業者也順利拿到建照並核准開工,因此認定有對價關係。(編輯:張銘坤)1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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