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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案 懲戒法院:監察院移送程序合法

2021/12/24 12:51(12/24 14: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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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懲戒案,懲戒法院今天判決石木欽罰俸1年。本案審理期間,兩造對監察院移送程序是否合法有不同意見。懲戒法院認為,監察院移送程序合法。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

本案審理期間,石木欽主張,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明文規定唯有第一次提案且對決議不成立提出異議的監察委員才有第二次提案權,監委明知如此,卻仍違反此一程序規定,在換屆的新委員尚未進入狀況下,貿然提案、矇騙其他委員通過彈劾,令人懷疑是否具有特殊目的,為彈劾而彈劾。

監察院則表示,本件彈劾案符合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沒有所謂移送程序不合法的情形,監委林雅鋒既然已經卸任,不可能由其繼續擔任提案委員,其後由監委高涌誠加入提案彈劾,並無違法。

懲戒法院指出,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彈劾案經審察認為不成立,而原提案委員有2人以上提出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石木欽案於109年6月間彈劾案不成立,因此需交再審察會。

懲戒法院表示,而再審察會開會前,適逢監察院換屆,原提案委員有未續任者,原本由其擔任提案委員的再審察會究竟由何委員擔任提案委員,監察院相關法規並無規定,懲戒法院尊重監察院的運作。(編輯:李錫璋)1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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