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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案改判撤職 司改會:處分應該更重

2022/9/2 16:37(9/2 16:5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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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圖)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今天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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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今天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判決認定適用「違失行為一體性」,已樹立懲處法官違紀的典範,但處分應該更重。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職務法庭二審今天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司改會指出,懲戒法院認定石木欽近20年來的不當飲宴、股票買賣等行為,具有「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的適用,並願綜合考量石木欽近20年來敗壞司法風紀程度,改處以石木欽撤職處分,已樹立懲處法官違紀的典範,殊值贊同。

司改會認為,此判決顯已向社會大眾彰顯司法系統勇於認錯及改正的精神,也將成為日後懲戒法官的典範案例,就判決理由及撤職的結果,司改會皆敬表贊同。

司改會表示,但除撤職外,懲戒法院僅處以石木欽停止任用1年,該處分仍然過輕,不足做為其他法官、檢察官的表率,實應處以更重處分,始能收警惕之效。

司改會指出,自108年起,監察院陸續彈劾石木欽、羅榮乾、鄭小康、曾平杉、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等法官,且皆於懲戒法院審理中,懲戒法院應基於同一標準,嚴加審理其他相關連案件,並應綜合評估其他法官長年的違失行為後,處以違紀法官最適切的處分,杜絕本案對司法信譽造成的傷害。(編輯:張銘坤)1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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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違失行為應合而為一懲戒處分 罰俸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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