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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不可戴候選人姓名號次口罩進投票所

2022/11/21 18:06(11/24 09:4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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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表示,11月26日投票日選舉人不得佩戴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或影像等標識或符號的口罩,以免觸法。圖為1月台中第2選區立委補選時,民眾戴口罩投票。(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選會表示,11月26日投票日選舉人不得佩戴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或影像等標識或符號的口罩,以免觸法。圖為1月台中第2選區立委補選時,民眾戴口罩投票。(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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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1日電)中選會今天說,11月26日投票日請選舉人佩戴口罩進入投票所投票,佩戴的口罩不得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或影像等標識或符號,以免觸法。

中選會透過新聞稿表示,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將在11月26日舉行投票,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尚未解除佩戴口罩規定,民眾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因此請選舉人佩戴口罩進入投票所。

中選會說,對於未佩戴口罩的選舉人,投票所工作人員會勸導選舉人佩戴口罩,如經勸導仍不願佩戴口罩,雖可進入投票所投票,但將請投票所警衛人員協助蒐證,由主任管理員填具「投票日違反防疫事件通知書」,通報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轉給所轄選舉委員會函送縣市政府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理。

中選會強調,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規定,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違者將依選罷法第110條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選罷法第65條也規定,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等情事,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須負刑事責任。

中選會說,提醒選舉人,進入投票所佩戴的口罩,不得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影像及相關宣傳標語,以免觸法。(編輯:蘇志宗)1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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