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警涉侵占報案遺失皮夾 二審考量和解判緩刑
2022/4/5 10:24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新北市柯姓警員值班遇民眾撿到皮夾(內有證件及現金3000元)前來報案,涉嫌將皮夾放入褲袋侵占,一審判刑2年半。二審考量他已與被害人和解等,改判2年,緩刑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柯男任職於新北市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備隊,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清晨2時許值班時,遇到徐姓民眾來報案,並指稱是在某娃娃機台店拾獲1個皮夾(內有新台幣3000元、身分證、健保卡、信用卡、駕照及行照、金融卡)。
判決指出,柯男未依警政署所頒布「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作業程序」處理本件相關作業手續,沒去登載工作紀錄簿,也未詢問徐姓民眾的個資及聯絡方式,就以「有地址比較好找」等語,請徐姓民眾離開,卻將皮夾放入自己褲袋侵占。
判決指出,蔡姓失主發現皮夾遺失,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察覺有異,並約詢徐姓民眾後,全案曝光。
一審依侵占非公用財物罪,判柯男2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日前宣判。
二審指出,依遺失物作業程序規定,應製作一式四聯登載拾得人姓名、住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品名、數量及特徵等內容的拾得物收據,第1聯交付拾得人執憑,再填具陳報單並附上第2聯至第4聯及拾得物,一併陳報分局處理,但柯男未依此規定辦理。
二審表示,柯男所為雖有違法,但情節還算輕微,審酌他當時任職警員,因一時貪念,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皮夾,破壞人民對於公務員廉潔的信賴,在犯罪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侵占財物金額非鉅大,判刑2年,緩刑4年,須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4小時,使他有機會改過遷善,知所警惕並深刻瞭解執法人員守法的重要性。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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