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貓未取得許可證 107年10月將開罰
2017/11/15 20:04(11/15 20:24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15日電)台北市動保處今天說,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10月間公告將貓納為特定寵物,若販售貓業者明年10月17日前未取得許可證,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立即停業。
動保處發新聞稿表示,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今年10月16日起公告修訂,把貓納入特定寵物,同時修正申請條件以及飼養設施等規範。
動保處表示,過去只有經營狗繁殖、買賣、寄養須受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範,近年飼養貓數量大幅增加,修法把貓納入特定寵物,販售行為及經營旅館業者都須遵守動保法規範。
動保處統計,台北市經營貓旅館及買賣的業者有30家到40家,須遵守新管理辦法規定,在明年10月17日前完成申請,且貓狗的管理方式、飼養設施規格等皆重新認定並分開表列。
產業保育組代理組長林立容向中央社記者說,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法後給業者一年緩衝期,若飼養貓業者明年10月17日前未完成申請許可證,就視為無照經營,可依違反動保法,處業者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立即停止營業,若持續營業就按次開罰。
動保處為輔導業者也委託台北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在11月16、22、23、29日舉辦4場法規修正及業者申辦許可說明會,活動詳請可洽台北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10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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