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性侵應召女 男判10年6月
2014/12/8 17:11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彰化縣8日電)一名徐姓男子今年2月和兩名友人共謀強盜、性侵一名應召女,徐男今天被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10年6月。全案可上訴。
彰化縣籍一名19歲徐姓男子去年12月無故離家,並和一名17歲王姓青少年到高雄市一家飲料店打工,飲料店老闆供兩人吃住,後來飲料店生意不佳,3人在今年2月竟共謀搶劫應召女。
徐男先約被害應召女到高雄市一間汽車旅館,但應召女要求徐男必須先付新台幣8000元的「交易費」,徐男身上沒錢,便向王姓青少年詢問如何應對,王姓青少年提議以電擊棒電昏應召女。
徐男依王姓青少年指示電昏應召女,接著搜刮應召女錢包,發現只有一枚50元硬幣,徐男竟接著性侵應召女。
徐男落網後向警方供稱,飲料店老闆待他不薄,為了還人情才參與犯案;性侵應召女則是受王姓青少年指使。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徐男持電擊棒強盜財物又性侵被害人,犯罪手段實屬惡劣,但考量徐男被捕後坦承犯行且具有悔意,審酌後依違反強盜罪、強制性交罪判處徐男10年6月。王姓青少年則由彰化地院少年法庭審理中,飲料店老闆由高雄地檢署偵辦中。10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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