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辦公室主任涉性侵 判刑3年10月定讞
2021/3/26 11:38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6日電)前立委辦公室主任林姓男子涉嫌於民國108年4月間性侵一名女子,一、二審法院均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3年10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林男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林男108年4月28日晚間邀請受害女子到服務處聊天,受害女子當晚10時45分到場,與林男及另外4人聚會;翌日凌晨零時許,其他4人離開後,林男要求受害女子留下。
林男此時將受害女子拉往服務處放置雜物房間內,再將受害女子推倒在地上擺放的瓦楞紙箱上,強行脫下對方的牛仔褲及內褲,性侵得逞;林男後來下跪向受害女子磕頭道歉,受害女子隨後報警處理。
林男犯後始終否認犯罪,辯稱兩情相悅,甚至表示當時適逢選舉期間,懷疑受害女子設局企圖影響選情。法官根據雙方事後反應、相關證人證詞,以及林男事後以LINE傳道歉簡訊等,認定林男犯案,罪證明確。
受害女子在一審審理期間曾表示,「被告惡性重大、不值得原諒」、「他自己是立法院的助理,他是用這樣的方式來做一個不法的行為,我希望法官能夠重判他」。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酌林男無悔意等因素,判決林男3年10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林男仍否認犯罪,檢察官則指量刑過輕,但二審認為林男犯罪事證明確,原審量刑度妥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罪刑。
案經林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芷瑄)1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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