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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棟建築噪音管制若分2種 8月後全採較高標準

2020/7/10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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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0日電)住宅緊鄰交通建設,衍生噪音干擾。環保署今天表示,相關修正草案7月底前上路,陸上運輸系統外統一劃設30公尺緩衝距離;同棟建築若分屬不同噪音管制區,將統一採較嚴格標準。

環保署指出,現行「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已提供地方政府劃分各類噪音管制區的原則,「噪音管制區」分4類,第1類至第4類分別是極需安寧地區(例如國家公園)、住宅區、住商混合區、工業或交通運輸設施用地;但是近年交通建設及新興建築開發案陸續完成,住宅區緊鄰交通建設案件增加,衍生噪音干擾。

環保署分析噪音擾民原因,包含常有各地方政府劃設交通系統外緩衝距離不一、同一建築基地切割為不同類別噪音管制區等。

為此,環保署已於6月9日預告「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修正草案,希望能保障民眾居住生活安寧。

環保署指出,修正草案的重點包含明確規範通案性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例如未來陸上運輸系統外應統一劃設30公尺緩衝距離,而30公尺緩衝距離劃設為第3類噪音管制區,在此範圍內,對應軌道系統,日間噪音限75分貝。

環保署表示,針對同一棟建築現況出現分屬不同噪音管制的問題,也將改成全棟採行較嚴格的噪音管制區位,作為最終劃分結果。

舉例來說,若住宅區一部分位在前述緩衝區距離內,屬於第3類噪音管制區(日間噪音限75分貝),但另一部分被劃為第2類(日間噪音限70分貝),新制上路後統一成較嚴格的第2類標準。

環保署表示,如果既有建築無法統一劃設前述30公尺緩衝距離,整棟、整個住宅體的噪音管制就全部採用第2類標準,以確保安寧。(編輯:張雅淨)1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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