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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企業違法追回獎補助

2014/5/3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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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公司或企業違反環境保護等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獎補助,還要追回違法期間獲得的獎補助。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岱樺表示,修法是為遏止類似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污染情況再發生,被視為「日月光條款」。

林岱樺於提案說明指出,適用政府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業者,更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卻有高科技大廠排放廢水,造成嚴重污染,不僅是生態災難,周遭遭汙染農田更需長達百年休耕。這類業者如果繼續享政府獎勵、補助或租稅優惠,形同政府變相鼓勵不肖業者。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3年內未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另外,公司或企業最近3年因嚴重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產創條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申請獲得的獎勵或補助。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公司或企業違法,將修法追繳、終止違法期間,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產創條例申請獲得租稅優惠,將另修稅捐稽徵法追繳、停止,以維社會公義。10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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