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法怕遭解散 紅十字總會興訟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紅十字總會因遭廢法,擔心遭內政部廢棄立案登記、法人或命解散,向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法院今天認定紅十字總會主張要件不符,判決敗訴。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於105年公布廢止,廢法後,紅十字總會於105年7月間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及「聲請假處分」(假處分聲請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聲請確定)。
紅十字總會依紅十字會法規定取得法人資格,但紅十字會法於105年7月27日公告廢止,紅十字總會擔心內政部廢止其人民團體立案登記、作成廢棄法人資格或命解散的處分、許可紅十字總會以外之人設立含有或近似於「紅十字」之名稱及標誌的組織,產生重大損害,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是指在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實際上會對人民權利義務造成影響或變動時,可提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停止其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藉此達成保護人民權益之目的。
不過,依照紅十字總會提告主張,與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的要件不符,且紅十字總會於民國22年間成立迄今,秉諸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的宗旨,從事人道救援任務,並佐理政府於國內外執行救護災賑濟,可受公評。
而且,內政部於廢法後依「廢專法、不廢組織」的原則,續行研議以協助原告朝組織穩健及會務功能健全方向發展,可認紅十字總會仍為內政部在統一原則(即一國一會原則)下承認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組織,內政部認知統一原則影響我國參與國際紅十字會組織運作,故對使用相同或近似紅十字會名稱或標誌者,也審慎其許可,尚無由法院介入取代行政權行使的必要。
北高行指出,紅十字總會訴請法院於內政部許可他人使用紅十字會名稱及標誌前先予禁止,以避免損害,尚難准許; 紅十字會法雖經廢止,但紅十字總會仍為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的人民團體,廢法後,紅十字總會須回歸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尚難認紅十字總會現有遭內政部以違反法令為由,作成廢止立案許可處分的立即危害。
北高行指出,內政部於105年8月1日研商會議,肯認紅十字總會繼續存在的必要與價值,明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紅十字總會的法人資格存在,並回歸人民團體法與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與輔導。10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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