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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殺犬貓加重罰責 農委會尊重修法主張

2016/4/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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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1日電)動保團體4月底前將提案修「動物保護法」,主張飼主以外的人傷害或殺害貓犬,要關1年以上。農委會指出,尊重動保界修法加重罰責,也會針對動保界的主張諮詢法務部意見。

近30個動保團體發起「為毛小孩請命」連署活動,其中台灣樹人會理事潘翰聲說,4月底前將提案修「動保法」第25條,建議對飼主以外的人,以及為了商業或食用目的而殺貓犬,導致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處以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潘翰聲說,現行刑責是1年以下,若法官判6個月以下,則可易科罰金,當事人不會被關。

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科長江文全表示,其實「動物保護法」從民國89年施行至今,相關條文所涉罰責,陸續受動保團體關注、提案修法,包括加重罰金、刑期,並納入公布姓名的名譽罰。

他說,動保團體質疑很多傷害動物的案件,判刑太輕,主因是判決的問題。農委會整理民國100到104年,確定判罰的有155件,但所判刑期以3個月以下居多,得易科罰金,才會使社會質疑罪行與所負責任不對等,因而要再修法。他強調,「農委會對此表示尊重」。

江文全指出,將向法務部諮詢,了解動保團體主張的刑責內容,對比刑法現有罪行的罪責比例是否一致,並在立法院委員會逐條審查時表達意見。他表示,農委會不會草擬行政單位版本草案參與修法。10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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