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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土海法難有共識 原民會採分流立法

2020/11/4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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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4日電)原民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今天表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多年來未能取得朝野共識,近年已採分流立法的方式進行,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等。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就「原住民族自治法及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之立法進度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根據原民會報告,原住民族自治法及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分別在92年、96年、97年、99年及103年提出,均未能完成審議而屆期不續審,5進5出立法院;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則在96年、97年、104年及105年4度函送立院,但都未能實質審查。

夷將.拔路兒告訴中央社記者,就土海法而言,過去也因為立委沒辦法取得共識,連排審也沒有;由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中並未明定要立專法,因此已陸續採「分流立法」的方式進行,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立法等,保障原住民權益。

原住民族自治法的部分,夷將.拔路兒指出,過去的版本朝野也都看過,一來委員難有共識,二來原住民族內部意見也分歧,希望各界能坐下來談「要什麼樣的自治」,希望讓主流社會知道原住民自治的範疇,再推行會比較完備。

夷將,拔路兒說,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主要問題是法律授權不足,如部落公法人與現行鄉鎮市區公所、甚至村里長等的權責區分,預算、公務人力等也都不能只有一個辦法規範,應該要到法律的位階,才會希望併同原住民族自治法,整體配套處理。(編輯:張芷瑄)1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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