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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醫院應建器捐勸募制

2014/5/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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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4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醫院應主動建立勸募機制,詢問家屬器捐意願。

社環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共識的條文包括病人到中華民國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後,在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該提供移植器官的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給醫院;醫院應完成通報。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田秋堇表示,國人出國接受器官移植,如果移植的器官來源不明、手術醫院不合格,都容易染病,導致後續治療成為健保沉重負擔。因此到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應該強制登錄,避免違法移植途徑猖獗。

初審條文也加強醫院器官勸募的責任。原條文規定醫院醫療人員「得」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初審條文則改為「應」主動建立勸募機制,向有適合器官捐贈的潛在捐贈者家屬詢問器官捐贈意願。

此外,鑑於國內等待腎臟移植人數向來高居各器官的第一位,為擴大捐贈範圍,行政院這次提出的修法草案重點之一就明定腎臟待移植者未能於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的捐贈者時,「得於2組以上待移植者之配偶及該款所定血親之親等範圍內,進行組間的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行移植手術」。

不過,在同一條文中,行政院版規定活人只能捐贈器官給五等親以內的血親或配偶;田秋堇提案希望捐贈範圍能配合現代社會的新型態居住關係,擴及同居者或類似多元成家等非婚姻關係。未能與衛福部達成共識,因此相關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10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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