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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急迫調劑藥品規定太嚴 大法官認定違憲

2019/6/14 19:13(6/14 21:1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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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4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78號解釋,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等對醫師調劑「醫療急迫情形」解釋部分,逾越母法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自解釋公布起失效。

醫藥分業後,依藥事法規定,藥品調劑應由藥師負責,但同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在無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醫師可調劑藥品,若非上述兩種狀況,依法可裁罰醫師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施行細則」則對何謂「醫療急迫情形」做出規定,「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今衛生福利部食藥署)也以FDA藥字第1000017608函,說明「立即使用藥品」是指醫師「當場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劑」。

台北市1名婦產科診所毛姓醫師於民國102年替病患看病時,親自調劑交付藥品給病患,事後病人卻提出檢舉,毛姓醫師被依違反藥事法裁罰3萬元。醫師認為符合「醫療急迫情況」,提起訴訟均被駁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78號解釋,認定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尚未違背。

不過,大法官認為,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及食藥署FDA藥字第1000017608號函,均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逾越母法規定,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的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編輯:戴光育)10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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