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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剛鋸下蔣介石銅像頭部 更一審改判拘役40日

2020/4/23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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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男子郭志剛涉嫌鋸斷台北市陽明公園內的故總統蔣介石銅像頭部,二審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判刑6月,案經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郭志剛無竊盜犯意,改依毀損罪判處拘役40日。

全案起於郭志剛於民國106年4月間,攜帶菜刀、鋸條、榔頭等工具,前往北市北投區陽明公園辛亥光復樓前,先持綁有菜刀的竹竿作勢揮砍蔣介石銅像並拍照,再鋸下銅像頭部並帶走。

郭志剛供稱,要把銅像頭部帶回去當尿壺,未來台灣獨立建國並建立二二八事件紀念館後,再捐出銅像頭部。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判處郭志剛有期徒刑8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考量郭志剛有意與台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和解,及公燈處已領回銅像頭部等因素,依攜帶凶器竊盜罪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定,郭志剛並無意圖為不法所有的犯意,改依毀損罪論處,並考量法院已判決郭志剛賠償公燈處維修費新台幣5萬5000元確定,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仍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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